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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支出审批办法(暂行)
2023-04-14 09:42   审核人:

银河线路检测备用财务支出审批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健全内部控制,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预算约束。预算按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核和批准。经批准后的预算,即具有刚性约束力,不得随意追加或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或调整的,需申明理由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执行。否则维持原预算不变。

第三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部门的预算控制指标、支出范围和权限内审批各类经费支出。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不能履行审批责任时,应明确审批代理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实行报销凭证预审制。各部门负责人、报账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相关财务资料,负责对本部门报销凭证进行预审,并对本部门提交财务报销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审批项目


第五条财务支出审批项目分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大类。预算内项目包括包干经费、专项业务费、科研经费、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债务等;预算外资金是由学院统筹安排的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统筹调节资金。

包干经费是指根据学院财力按师生标准核定的部门维持正常办公需要的相关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维修(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预算内专项业务经费,是指列入年度预算的重点项目或阶段性项目经费,包括学科与专业建设费、教学仪器设备费、基建工程项目费、后勤修缮经费、全院性公务活动费等。

科研教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或成果推广等科研经费,含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经费等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专项资金是指从上级财政部门专项申请获得或拨付,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拨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下拨及学院配套的专项资金。其管理程序执行《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质院[2016]61号)。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应由学院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债务支出,是指学院用于偿还国内外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支出。

统筹调节资金,是指由学院统一安排的用于未列入部门预算和事关学院全局或应急事项的各类支出。


第三章 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部门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

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由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单笔支出3000元至3万元的(含3万元),事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主管院领导审批。

单笔支出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事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单笔支出在10万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单笔支出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所有项目,需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经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七条 部门预算外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程序:

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事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单笔支出在10万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单笔支出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所有项目,需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经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报账时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支出。确因不可抗力或紧急事项发生的支出项目,均需由本部门党政负责人签字审核,由主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和院长审批。

第八条学费、住宿费退费审批。学生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新生入学,未办理注册,已交费申请退学的,在规定期限内,由系部、宿管中心、招办负责人审核同意,经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办理退费;学生已注册,要求退学的,由系部、宿管中心、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同意,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财务处予以按规定比例退费;学生已缴费,同时办理助学贷款的,待助学贷款到账后,由学资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财务主管院长签字同意,财务处办理退费事宜;学生转专业,由学生处统一出具转专业学生名单,经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财务处办理收、退费手续。

第九条差旅费报销审批

1.院单位人员出差审批。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系部、各单位出差人均需事前填写《出差审批表》,经审批,报财务处备案。省内出差,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各分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的除按上述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经院长审批。未在财务处备案的,一律不予报销。

2.院领导出差审批。院领导出差参加分管工作相关会议的,一般按照会议内容列分管业务部门支出审批。其他出差均需由两办备案、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的,另需院长审批。

第十条进一步规范发放院内和院外人员劳务费和在校生奖助学金及各项补助。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无文件规定和依据的一律不得发放。

1.学院承担的各项培训任务严格执行财政部、中组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规定,聘请院外专家讲课费参照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涉及个人所得税,计入专家讲课费报酬总额。报账时由专家本人在费用发放表或发放单上签收并填写专家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后报销。发放专家讲课费需附会议日程,并明确专家讲课内容与时间。

2.进一步规范学生奖助学金及各项补助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上级部门要求,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劳务费等均需打卡发放,发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提供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发放金额(纸质及电子版)。所有涉及学生的奖助学金等各类补助金发放必须通过学院合作银行卡发放。


第四章财务审批要求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指定的人员审核签批后才能办理入账),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的支出事项负责。

第十二条每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集中一次审批,严禁拆分票据分散报销。

第十三条严格预算监管,强化内控管理。

1.强化预算管理,实施预警机制。财务处每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各部门予以通报,对预算执行异常的给予警示提醒或暂缓办理报销业务。

2.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项经费使用流向,财务处按照经费使用要求把资金用途、性质、使用办法、完成时间以预算或其他方式告知各资金使用项目负责单位,并按要求进行审核控制,防止不合理开支随意列支和到期完不成支出计划,合理控制大额支出,保障资金运行正常。纪检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要不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内控管理。资金流向出现异常的,财务处可以拒绝支付。

第十四条报销手续要求

1.日常支出项目。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发票,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核报销。

2. “三公经费”一次事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事项支出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一次事项支出1万元-3万元的,需经院长批准;一次事项支出3万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公经费”事项支出情况,需将书面材料送院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

3.“三重一大”项目。“三重一大”项目须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决策决议,附加相关手续(如经领导审批的项目申请报告、合同书等)办理报销。

4.政府采购项目。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投标(或其他方式)中标公告(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评审报告(或类似报告)、验收报告等。实物购置支出应由验收保管人员签章或实物入库手续,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提供决算书和第三方评审书。

5.专项经费支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议后,承办部门根据报告批示出具申请和合同(协议)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6.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我院正式教职工,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报销前应上网查证,并注明“已经查证”。

7.报销招待费、飞机票和出国出境费用,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还必须由院长审批。

8.定额发票超过500元以上需附明细清单并盖章。

9.公务差旅费及相关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因公共建设及活动发生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

10.除历史遗留问题和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有关费用外,当年财政年度内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及时报销,以便于资金的调度和安排,控制和掌握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费用报销原则上以办结事项后20天为限办理报销(或挂账)手续。超过时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报销。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报销的,应请示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备案的,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各类票据随办结事项及时开具,从开票之日起超过一年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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